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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暂行细则 
苏州市气象局

第一条  建设项目(包括建筑物、构筑物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)防雷工程必须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,并接受市防雷中心的质量监督。

第二条  由于防雷设施的关键环节(如基础防雷接地、电气预留接地、构造柱引下线、建筑层均压环、避雷网格、屋面暗敷避雷带等)绝大多数是隐蔽工程,因此为保障施工质量,必须根据建设进度,在关键部位设置、焊接后,混凝土浇筑、掩埋前,由建设单位(或施工单位)及时通知市防雷中心进行中间检测检验,发现问题须立即采取补救整改措施

第三条  如下环节须进行现场中间检测检验:

基础接地体(桩、承台、地梁)焊接完成,浇注混凝土之前(基础接地分段施工的,分别检测;有地下室的建筑物,施工到±0.00m之前,进行一次检测);

有裙楼的建筑,裙楼顶防雷施工完成,浇注混凝土之前;

每二层均压环焊接完成时;

转换层防雷设施施工完毕;

屋顶防雷设施(引下线与梁筋、避雷网格等)焊接完成;

外墙金属门窗、玻璃幕墙接地施工完成,尚未填封时;

天面避雷针、网、带(暗敷的),在封闭之前;

对已发出整改通知的,在整改完毕后;

其他需要中间检测检验的。

第四条  市防雷中心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(或施工单位)预约检测检验通知后1天内(含双休日,不含国定假日。大型工程除外)完成检测,并如实填写《施工质量跟踪卡》。

第五条  施工单位必须在中间检测检验合格(即在《施工质量跟踪卡》上取得合格记录)的基础上方可继续施工。对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,须经整改并重新检测合格,方可给予合格签证。

第六条  建设工程完工后,在竣工验收前,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市防雷中心对整个防雷工程进行综合检测验收,存在问题的必须彻底整改,合格后发给《防雷设施检测验收合格证》,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依据之一。未取得《合格证》的,市建设局不予竣工验收备案,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。

第七条  市防雷中心应当在接到建设工程防雷综合验收通知后2天内(含双休日,不含国定假日。大型工程除外)完成检测验收,并及时作出《检测报告》,全部项目合格(包括经整改后复验合格)的,发给《合格证》。

第八条  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总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市防雷中心应当会同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将项目全部防雷设施的设计、施工、检测验收等文件资料收集整理齐全,及时按要求归档于市气象局,并报市建设局备案,以此作为建筑物防雷设施年检、雷击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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